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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公司人事通知我说公司要整体搬迁至外地经营(但劳动合同上...

最近我公司人事通知我说公司要整体搬迁至外地经营(但劳动合同上规定的工作地点是当地),问我是否愿意一起搬迁至外地,我表示不愿意,所以我只能办理离职并等候公司给予我赔偿。请问像这种情况下,公司给我出具的离职证明的离职原因,应该是公司原因还是我个人原因?写哪条原因对我后续找工作更有利呢?
我来答 关注问题 提问于05月16日
回答 1
淼淼老师
淼淼老师 回答于05月16日
金牌答疑老师
从会计和劳动法规的角度来分析,这种情况属于公司原因导致的离职。 一、关于离职原因的判定 1. 公司原因方面 - 公司整体搬迁至外地,这一行为改变了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重要条款之一。公司单方面变更工作地点,且员工不同意随迁,这相当于公司提出的变更劳动合同条款未与员工达成一致,从而导致劳动关系解除。所以从法律实质角度看,这是公司方面的情况变化引起的离职。 2. 个人原因方面 - 如果写成个人原因,如“个人辞职”“个人职业规划”等,会掩盖公司行为导致离职的真实情况。并且在实际求职过程中,如果被问到离职原因,求职者需要解释真实情况,前后矛盾可能会给新雇主留下不好的印象。 二、对后续找工作的影响 1. 写成公司原因的优势 - 在背景调查或者面试环节,如果是公司原因导致离职,新雇主能够理解这种非员工主观意愿的离职情况。例如,在寻找新的会计工作时,新公司知道是原公司搬迁这种不可抗力因素(对于员工而言)导致的离职,不会对员工的忠诚度和稳定性产生过多的质疑。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这还可以展示员工是遵守劳动合同约定的一方,是由于公司的变动而不得不重新寻找就业机会。 2. 写成个人原因的劣势 - 如果写成个人原因,新雇主可能会怀疑员工的稳定性。比如,在会计行业,新公司可能会担心员工是否会因为一些个人不稳定的因素(如频繁更换工作地点的个人喜好等)而在短期内再次离职。特别是对于一些重要的财务岗位,稳定性是雇主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 所以,从有利于后续找工作的角度来看,应该要求公司将离职原因写为公司原因,比如“公司搬迁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之类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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