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征
1.条件所指明的必须是尚未发生,并且将来发生与否在客观上是不确定的事实;
2.附条件是当事人任意对民事法律行为所加的限制;
3.条件不得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4.条件是用来限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二、分类
1.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
延缓条件指如果该条件成就,则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并不立即发生效力,其效力处于停止状态,条件成就后才生效,所以延缓条件也称停止条件。解除条件指民事法律行为已发生效力,但如果该条件成就,则其效力消灭。
2.肯定条件和否定条件。
肯定条件又称积极条件,指以指明事实的发生作为条件的成就。否定条件又称消极条件,指以指明事实的不发生作为条件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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