菠萝
回答于06月02日
金牌答疑老师
房租出租计入收入,而房屋转让通常不计入“收入”科目,主要有以下原因:
会计核算角度
- 房租出租:企业出租房屋,是将房屋的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渡给他人,属于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对于以租赁为主营业务的企业)或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经营活动(对于非租赁主营业务的企业),所以取得的房租收入应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 房屋转让:企业转让房屋,是处置固定资产或投资性房地产等长期资产的行为,不属于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其转让利得或损失应计入“资产处置损益”(适用于固定资产)或“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适用于投资性房地产)等科目。比如,对于一般企业,自用房屋转让,是处置固定资产,要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最终将净损益计入“资产处置损益”;而如果是投资性房地产转让,因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出租、出售等都属于与投资相关的业务,所以出售时,要将取得的价款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同时将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结转到“其他业务成本”。
收入确认原则角度
- 房租出租:租赁收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在租赁期内按照直线法或其他合理方法分期确认收入,符合收入确认的原则,即收入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与收入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 房屋转让:房屋转让时,虽然能取得转让价款,但这种交易不具有经常性和持续性,不符合收入确认中“日常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流入这一条件,所以不能计入“收入”科目。
税务规定角度
- 房租出租:房租收入属于应税收入,需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等税费。
- 房屋转让:房屋转让涉及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企业转让)或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等税费,但在税务处理上,转让所得是作为财产转让所得等单独计算缴纳税款,而不是作为企业的销售收入或经营收入来处理。例如,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转让房屋的所得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不是作为销售(营业)收入来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扣除限额的基数。
房租出租计入收入,而房屋转让通常不计入“收入”科目,主要有以下原因:
会计核算角度
- 房租出租:企业出租房屋,是将房屋的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渡给他人,属于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对于以租赁为主营业务的企业)或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经营活动(对于非租赁主营业务的企业),所以取得的房租收入应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 房屋转让:企业转让房屋,是处置固定资产或投资性房地产等长期资产的行为,不属于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其转让利得或损失应计入“资产处置损益”(适用于固定资产)或“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适用于投资性房地产)等科目。比如,对于一般企业,自用房屋转让,是处置固定资产,要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最终将净损益计入“资产处置损益”;而如果是投资性房地产转让,因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出租、出售等都属于与投资相关的业务,所以出售时,要将取得的价款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同时将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结转到“其他业务成本”。
收入确认原则角度
- 房租出租:租赁收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在租赁期内按照直线法或其他合理方法分期确认收入,符合收入确认的原则,即收入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与收入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 房屋转让:房屋转让时,虽然能取得转让价款,但这种交易不具有经常性和持续性,不符合收入确认中“日常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流入这一条件,所以不能计入“收入”科目。
税务规定角度
- 房租出租:房租收入属于应税收入,需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等税费。
- 房屋转让:房屋转让涉及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企业转让)或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等税费,但在税务处理上,转让所得是作为财产转让所得等单独计算缴纳税款,而不是作为企业的销售收入或经营收入来处理。例如,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转让房屋的所得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不是作为销售(营业)收入来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扣除限额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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