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田老师
回答于2024年12月12日
金牌答疑老师
针对进项票较多抵扣销项用不完的情况,我建议如下:
1. 当月处理:如果当月的进项票数量较多,无法全部用于抵扣销项税,可以选择部分勾选认证。这样做可以确保当月只抵扣能够用完的部分,未勾选的部分留到以后月份使用。
2. 次月或以后月份抵扣:对于未能在当月抵扣完的进项票,可以在以后的纳税申报期内继续抵扣。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后,可以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抵扣。
3. 时间限制: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扣税凭证有一定的抵扣期限。例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应在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超过这个期限,将不能用于抵扣。
4. 特殊情况处理:如果因客观原因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的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核实后,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但这种情况较为特殊,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综上所述,当月进项票多于销项时,可以选择部分勾选认证,未勾选的部分留到以后月份抵扣。同时,需要注意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抵扣期限,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认证和抵扣。如有特殊情况导致逾期,可按相关规定处理。
针对进项票较多抵扣销项用不完的情况,我建议如下:
1. 当月处理:如果当月的进项票数量较多,无法全部用于抵扣销项税,可以选择部分勾选认证。这样做可以确保当月只抵扣能够用完的部分,未勾选的部分留到以后月份使用。
2. 次月或以后月份抵扣:对于未能在当月抵扣完的进项票,可以在以后的纳税申报期内继续抵扣。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后,可以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抵扣。
3. 时间限制: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扣税凭证有一定的抵扣期限。例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应在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超过这个期限,将不能用于抵扣。
4. 特殊情况处理:如果因客观原因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的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核实后,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但这种情况较为特殊,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综上所述,当月进项票多于销项时,可以选择部分勾选认证,未勾选的部分留到以后月份抵扣。同时,需要注意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抵扣期限,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认证和抵扣。如有特殊情况导致逾期,可按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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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田老师
回复
金田老师
2024年11月27日
我将为您详细解答关于工程发票到底备注工程名称还是项目名称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提供建筑服务时,不论是纳税人自行开具还是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票,都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在工程项目管理中,“项目名称”通常指的是一个项目的总的名称,而“工程名称”则是指项目中的一个子项或单位工程的名称。例如,清水河大桥项目可以包括多个子项目,如1号桥墩工程、2号桥墩工程等。在这种情况下,总包方向业主(建设单位)开具的建筑服务发票应备注“清水河大桥”,而分包方中的1号桥墩工程向总包方开具发票时,也应备注“清水河大桥”,而不是“1号桥墩工程”。
此外,福建省税务局2019年第10号公告要求“备注”栏注明的项目名称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记载的项目名称一致。如果既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也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零星工程,应以合同载明的项目名称为准。
总的来说,工程发票应备注的是“项目名称”,而不是“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是项目的总的名称,而工程名称是项目中的一个子项或单位工程的名称。
小智老师
回复
金**师
11月12日
要领取失业保险金,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遵循特定的流程。以下是关于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详细指导:
1. 确认申领条件:
- 参保缴费满1年。
-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例如被单位辞退、合同到期不续签等。
2. 准备申请材料:
- 在失业期间,您只需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即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3. 选择申请渠道:
- 您可以选择线上或线下两种方式进行申领。
- 线上申领:通过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微信或掌上12333App等渠道随时随地申领。
- 线下申领:前往参保地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4. 办理申请:
- 如果您选择线上申领,可以按照以下步骤操作:
进入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点击“电子社保卡”查看电子社保卡信息;然后点击“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查询所参保地是否开通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网上申领服务;如果已开通,点击“去申领”按钮,核实或录入参保地、银行账号等信息,完成申请。
- 如果选择线下申领,请携带您的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前往指定的经办机构办理。
5. 等待审核与发放:
- 提交申请后,经办机构将进行审核。如果符合申领条件,失业保险金将直接发放至您的登记银行账户中,无需本人到现场领取。
- 一般情况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6. 注意事项:
- 异地就业缴纳社保的失业人员可以选择在最后参保地申领,也可以回户籍地申领,但待遇发放期间不得中途变更发放地;如果选择回户籍地申领,需要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您可以继续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这不会影响失业保险待遇的发放。
希望以上信息对您有所帮助!如有更多疑问,建议咨询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相关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