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 牛账网 > 会计问答 > 行业实操

行业实操

两个公司共同出资做联合研发的.收到对方款项,应该属于什么性质...

两个公司共同出资做联合研发的.收到对方款项,应该属于什么性质的呀?涉及什么税种呀?
我来答 关注问题 提问于2024年10月25日
回答 1
莎莎老师
莎莎老师 回答于2024年10月25日
金牌答疑老师
在处理两个公司共同出资做联合研发并收到对方款项的情况时,需要根据具体的合作模式和合同条款来确定款项的性质。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1. 委托研发:如果实质上是由一家公司承担了几乎所有的研发工作,而另一家公司仅通过付费的方式在未来获得署名权和未来收益分配权,那么这种合作模式更接近于委托研发。在这种情况下,收到的合作方款项应视为“合同负债”或“预收账款”,并在研发成果交付时确认收入。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方面,委托方支付的研发费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企业所得税方面,委托方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可以在税前加计扣除。 2. 共同研发:如果两家公司共同承担研发工作,共担风险、共享收益,那么这种合作模式属于共同研发。在这种情况下,收到的合作方款项应冲减公司实际发生的研发支出。涉及的税种主要是企业所得税。由于共同研发中的研发费用是双方各自承担的,因此不涉及增值税的抵扣问题。但是,对于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双方均可在税前加计扣除。 总之,两个公司共同出资做联合研发并收到对方款项的性质取决于具体的合作模式和合同条款。
更多
0
讨论10
0/9)
发布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