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 牛账网 > 会计问答 > 注册会计 >经济法

经济法

普通合伙企业设立合伙协议的规定?

普通合伙企业设立合伙协议的规定?
我来答 关注问题 提问于2020年07月02日
回答 1
木棉老师
木棉老师 回答于2020年07月02日
金牌答疑老师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企业名称

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出资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解释】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合伙人

合伙人至少为2人以上,对于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数的最高限额,《合伙企业法》未作规定。

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对于以上相关内容还有什么疑惑的地方欢迎咨询牛账网,学会计就来牛账网,更多精彩内容尽在注册会计师栏目。

更多
0
讨论
  •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辽宁
  • 吉林
  • 上海
  • 江苏
  • 浙江
  • 安徽
  • 福建
  • 江西
  • 山东
  • 河南
  • 黑龙江
  • 湖北
  • 湖南
  • 广东
  • 广西
  • 海南
  • 四川
  • 重庆
  • 贵州
  • 云南
  • 陕西
  • 甘肃
  • 青海
  • 宁夏
  • 新疆
  • 西藏
  • 内蒙古
获取验证码
热门标签词
0/9)
发布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