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文老师
回答于05月28日
金牌答疑老师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时,必须在发票备注栏中填写相关信息。具体如下:
### 一、政策依据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明确规定: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时,必须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运输货物信息等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 若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 二、具体操作要求
1. 必须备注的内容:
- 起运地和到达地(如:北京→上海);
- 车种车号(如:沪A12345货车);
- 运输货物名称(如:电子产品、钢材等)。
2. 特殊情况:
- 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也可填写在备注栏。
- 若发票备注栏空间不足,可单独出具运输清单作为附件。
### 三、常见误区提醒
1. 不备注的风险:
- 发票不符合规定,可能导致无法税前扣除(企业报销时被税务驳回);
- 可能被认定为不合规发票,需重开或补充材料。
2. 备注内容的灵活性:
- 备注信息需清晰明确,但无需过度复杂(如“电子设备一批”即可,无需细化型号);
- 手写补充备注需加盖公章,否则无效。
### 四、总结建议
1. 开票方:严格按政策填写备注,避免因不规范导致发票作废或税务风险;
2. 收票方:审核发票时务必检查备注栏,缺失或错误需及时退回重开。
如有进一步疑问,可参考当地税务局最新文件或咨询专业税务人员。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时,必须在发票备注栏中填写相关信息。具体如下:
一、政策依据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明确规定: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时,必须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运输货物信息等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 若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二、具体操作要求
1. 必须备注的内容:
- 起运地和到达地(如:北京→上海);
- 车种车号(如:沪A12345货车);
- 运输货物名称(如:电子产品、钢材等)。
2. 特殊情况:
- 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也可填写在备注栏。
- 若发票备注栏空间不足,可单独出具运输清单作为附件。
三、常见误区提醒
1. 不备注的风险:
- 发票不符合规定,可能导致无法税前扣除(企业报销时被税务驳回);
- 可能被认定为不合规发票,需重开或补充材料。
2. 备注内容的灵活性:
- 备注信息需清晰明确,但无需过度复杂(如“电子设备一批”即可,无需细化型号);
- 手写补充备注需加盖公章,否则无效。
四、总结建议
1. 开票方:严格按政策填写备注,避免因不规范导致发票作废或税务风险;
2. 收票方:审核发票时务必检查备注栏,缺失或错误需及时退回重开。
如有进一步疑问,可参考当地税务局最新文件或咨询专业税务人员。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