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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商户也领工资,那他要缴纳个人综合所得税和个人经营所得税?,,里面的5000和社保,专项附加可以重复扣除?
我来答 关注问题 提问于05月04日
回答 1
木森老师
木森老师 回答于05月04日
金牌答疑老师
我来给你解答这个问题。 个体工商户的业主(商户)从其经营主体中领取的工资,在税务处理上与普通企业员工工资有所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支出在计算经营所得时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这意味着,商户领取的“工资”实质上是对其经营利润的一种分配,而不是真正的费用支出。因此,在计算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时,这部分“工资”需要加回到利润中,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一部分。 关于5000元/月(即6万元/年)的基本减除费用和专项附加扣除的问题,这里需要明确的是,这些扣除项主要是针对综合所得(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而言的。对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情况有所不同: 1. 基本减除费用:如果个体工商户的业主还有其他综合所得(如工资薪金),那么这6万元/年的基本减除费用已经在综合所得中扣除了,不能再在经营所得中重复扣除。但如果业主没有其他综合所得,那么这6万元可以在计算经营所得时作为减除费用。 2. 专项附加扣除:同样地,如果业主有综合所得并已经享受了专项附加扣除,那么这些扣除也不能在经营所得中重复享受。但如果没有综合所得,业主可以在计算经营所得时申报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3. 社保部分:对于个体工商户为业主缴纳的社会保险部分,如果是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纳的,通常可以在计算经营所得时作为费用扣除。但具体能否扣除以及扣除比例,还需根据当地税务部门的具体规定来确定。 综上所述,个体工商户商户领取的“工资”不影响其经营所得的计算,但基本减除费用和专项附加扣除不能在不同所得类型中重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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