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已归档凭证的查阅、调用或复制,均应得到批准和履行一定手续。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方可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会计凭证装订成册后,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年终,应移交财会档案保管一年,期满后,应由财会部门编制清册移交单位的档案部门保管。
记账凭证,又称记账凭单,是指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按照经济业务的内容加以归类,并据以确定会计分录后填制的会计凭证,作为登记账簿的直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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