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 牛账网 > 会计问答 > 行业实操

行业实操

你好,老师。股东张某持公司股权80%,转让给股东b50%股东c30%,...

你好,老师。股东张某持公司股权80%,转让给股东b50%股东c30%,之后股东b股东c又将股权转回给了股东a,这样股东b和c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我来答 关注问题 提问于04月30日
回答 1
金田老师
金田老师 回答于04月30日
金牌答疑老师
你好,学员。这个问题涉及到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我来给你详细分析一下。 ### 1. 股东B和C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 关键问题:股东B和C在将股权转回给股东A时,是否产生了应税所得? - 分析: - 如果股东B和C在第一次受让股权时,支付了合理的对价(比如按照公允价值购买),那么他们取得股权的成本是明确的。 - 当股东B和C将股权转回给股东A时,如果转回的价格高于或等于他们取得股权的成本,那么没有产生收益,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 如果转回的价格低于他们取得股权的成本,那么理论上会产生亏损,但个人所得税是针对收益征税的,亏损不需要缴税。 ### 2. 特殊情况需要注意: - 如果转回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如果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 例如,如果股东B和C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股权转回给股东A,且没有合理理由(如资金困难、特殊合作关系等),税务机关可能会按照净资产份额法或类比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要求补缴税款。 ### 3. 如何避免风险? - 保留合理证据: - 股东B和C应确保转回股权的价格有合理依据(如与市场价一致,或基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 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明确转让价格、付款方式等,并保留相关凭证。 - 咨询税务机关: - 如果对转让价格的合理性有疑问,可以提前咨询当地税务机关,避免事后被核定征税。 ### 4. 总结: - 如果股东B和C在转回股权时,价格不低于他们取得股权的成本,且没有明显偏低的情况,一般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 如果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可能会核定征税,需特别注意。 希望这个解答能帮到你!如果还有疑问,欢迎继续交流。
更多
0
讨论
5月报税还有 005
热门标签词
0/9)
发布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