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阳老师
回答于05月15日
金牌答疑老师
学员你好,对于你提出的问题,根据我多年的会计经验,这里给你详细解答一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所以即使全电发票上已经显示了工程地点和工程名称,为了符合税务规定,还是需要在备注栏再次进行备注。
在实际操作中,务必严格按照税务要求填写发票备注栏,避免因备注不全或不准确而导致发票不符合规定,进而影响企业的税务处理和财务核算。如果还有其他疑问,欢迎随时向我提问。
学员你好,对于你提出的问题,根据我多年的会计经验,这里给你详细解答一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所以即使全电发票上已经显示了工程地点和工程名称,为了符合税务规定,还是需要在备注栏再次进行备注。
在实际操作中,务必严格按照税务要求填写发票备注栏,避免因备注不全或不准确而导致发票不符合规定,进而影响企业的税务处理和财务核算。如果还有其他疑问,欢迎随时向我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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