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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我们公司 2月份员工工资在3月份发放,那税款所属期是3月份...

老师,我们公司 2月份员工工资在3月份发放,那税款所属期是3月份吧 ?然后在4月15日前进行申报缴税。现在公司要发2月份剩余工资,这部分在3月没发放,请问这部分员工个税该怎么计算代扣金额?这剩余部分2月工资归属哪一个税款所属期?如何申报
我来答 关注问题 提问于0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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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森老师
木森老师 回答于04月27日
金牌答疑老师
针对你的问题,我分步骤解答如下: --- ### 一、税款所属期的确定规则 1. 基本规则 - 个人所得税的税款所属期以实际发放工资的日期为准(即“工资发放期”对应月份)。 - 例外情况:若工资延迟发放(如2月工资在3月发放),则税款所属期为实际发放月份(3月),需在4月15日前申报缴税。 2. 你的情况分析 - 2月工资的主体部分:已在3月发放,税款所属期为3月,4月15日前完成申报。 - 2月剩余工资部分:若在3月未发放,后续实际发放时(例如4月或更晚),税款所属期为实际发放月份(如4月发放则归属4月所属期)。 --- ### 二、剩余工资的个税计算与申报 #### 1. 剩余工资的税款所属期 - 关键点:税款所属期由实际发放日期决定,与工资所属月份(2月)无关。 - 示例:若2月剩余工资在4月发放,则税款所属期为4月,需在5月15日前申报。 #### 2. 代扣金额的计算方法 - 合并计税规则: - 若剩余工资与3月已发工资属于同一税款所属期(如均在3月发放),则合并计算个税,适用累计预扣法。 - 若剩余工资在后续月份发放(如4月),则需单独计算,作为新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重新累计预扣。 - 具体计算步骤: (1)单独发放的情况(如4月发2月剩余工资): - 以剩余工资单独作为“本月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5000元/月)、专项附加扣除等,按税率表计算税额。 - 公式: `应纳税额 = (剩余工资 - 5000元 - 专项附加扣除)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注意:需检查员工是否已存在其他月份的收入,避免重复扣除费用。 (2)与3月工资合并发放的情况(如3月补发2月剩余工资): - 将补发工资与3月已发工资合并,作为3月所属期的“累计收入”计算个税。 - 示例: 员工3月已发工资8000元,补发2月剩余工资2000元,合计10000元。 应纳税额 = (10000 - 5000 - 专项附加扣除)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 三、申报操作要点 1. 3月所属期申报(已发放部分): - 正常在4月15日前申报,代扣代缴个税。 2. 剩余工资的申报: - 若在3月补发:直接纳入3月所属期申报,无需额外操作。 - 若在4月及以后发放: - 在实际发放月份的申报期(如5月15日前)单独申报,填写《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时注明税款所属期。 - 特殊情况处理:若员工2月工资已进行过零申报(因3月未足额发放),需在补发时调整差额。 --- ### 四、风险提示 1. 避免重复申报:确保补发工资的税款所属期与申报周期匹配,勿将不同所属期的收入混报。 2. 零申报处理:若3月未发放任何2月工资,需对2月所属期进行个税零申报。 3. 员工沟通:补发工资时需明确告知员工税款所属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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