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森老师
回答于04月21日
金牌答疑老师
在收付实现制下,由于你公司尚未实际收到这20万元款项,且法院尚未判决,这笔钱暂时不需要进行记账。但考虑到该款项属于确定的应收未收项目,建议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说明,以体现账务的完整性和风险提示。
以下是具体分析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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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收付实现制的核算原则
收付实现制以现金的实际收付作为确认收入或费用的唯一依据,不存在“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权责发生制下的科目。
因此,未实际收到的款项,无论是否开票或是否存在法律依据,均不满足收付实现制的记账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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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当前情况的处理建议
1. 不直接记账:
由于20万元尚未实际到账,且法院未判决(结果不确定),不符合收付实现制的收入确认标准,暂不登记收入。
2. 披露潜在债权:
可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添加“或有事项说明”,记录该笔款项的来龙去脉(如工程评审结果、欠款原因、诉讼进展等),以提示未来可能的现金流入或风险。
3. 关注后续进展:
- 若未来法院判决胜诉且收到款项,再按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等)。
- 若败诉或款项无法收回,则无需记账,但需在附注中更新披露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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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风险提示
1. 税务合规性:
如果业主方要求开具发票但未付款,需注意税法中“未收款先开票”可能产生的纳税义务(如增值税)。但根据描述,业主尚未要求开票,目前无需涉及。
2. 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的区别:
若企业未来转为权责发生制,该款项需通过“应收账款”科目核算,并计提坏账准备。但当前收付实现制下无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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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总结
当前不记账,但建议披露。收付实现制的核心是“见钱入账”,未实际收到的款项无论金额多大、证据多充分,均不纳入账面收入。通过附注披露既可满足信息透明度,又不会虚增收入或负债。
在收付实现制下,由于你公司尚未实际收到这20万元款项,且法院尚未判决,这笔钱暂时不需要进行记账。但考虑到该款项属于确定的应收未收项目,建议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说明,以体现账务的完整性和风险提示。
以下是具体分析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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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付实现制的核算原则
收付实现制以现金的实际收付作为确认收入或费用的唯一依据,不存在“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权责发生制下的科目。
因此,未实际收到的款项,无论是否开票或是否存在法律依据,均不满足收付实现制的记账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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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前情况的处理建议
1. 不直接记账:
由于20万元尚未实际到账,且法院未判决(结果不确定),不符合收付实现制的收入确认标准,暂不登记收入。
2. 披露潜在债权:
可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添加“或有事项说明”,记录该笔款项的来龙去脉(如工程评审结果、欠款原因、诉讼进展等),以提示未来可能的现金流入或风险。
3. 关注后续进展:
- 若未来法院判决胜诉且收到款项,再按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等)。
- 若败诉或款项无法收回,则无需记账,但需在附注中更新披露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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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风险提示
1. 税务合规性:
如果业主方要求开具发票但未付款,需注意税法中“未收款先开票”可能产生的纳税义务(如增值税)。但根据描述,业主尚未要求开票,目前无需涉及。
2. 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的区别:
若企业未来转为权责发生制,该款项需通过“应收账款”科目核算,并计提坏账准备。但当前收付实现制下无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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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总结
当前不记账,但建议披露。收付实现制的核心是“见钱入账”,未实际收到的款项无论金额多大、证据多充分,均不纳入账面收入。通过附注披露既可满足信息透明度,又不会虚增收入或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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