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阳老师
回答于2024年12月04日
金牌答疑老师
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自产大米的税务问题,以下是我的专业解答:
1. 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自种的大米是免征增值税的。
2. 税率: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自产大米免征增值税,所以不存在具体的税率问题。但是,如果购方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购方可以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左上角没有“自产农产品销售字样”并不影响购方的抵扣权利,只要发票内容真实、合法且符合税法规定即可。
综上所述,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自种的大米是免征增值税的,购方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取得了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自产大米的税务问题,以下是我的专业解答:
1. 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自种的大米是免征增值税的。
2. 税率: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自产大米免征增值税,所以不存在具体的税率问题。但是,如果购方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购方可以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左上角没有“自产农产品销售字样”并不影响购方的抵扣权利,只要发票内容真实、合法且符合税法规定即可。
综上所述,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自种的大米是免征增值税的,购方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取得了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更多
淼淼老师
回复
杨阳老师
2024年11月18日
对于服务业提供经济代理服务时上个月收到美金发票这个月红冲的情况,以及如何调整主营业务收入的问题,以下是我的专业解答:
1. 红冲上个月的美金发票:首先,需要做相反分录来红冲上个月的美金发票。具体来说,如果上个月是借记了“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科目,并贷记了“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那么这个月就需要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即借记“主营业务收入”(负数)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负数),贷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科目(负数)。
2. 调整主营业务收入:由于红冲了上个月的收入,因此这个月的主营业务收入会相应减少。在会计处理上,这通常体现在利润表的编制中,即主营业务收入的本期金额会减去红冲的金额。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减少并不直接通过调整“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来实现,而是通过编制利润表时自动体现的。
3. 考虑汇兑损益:由于涉及到美金发票,还需要考虑汇率变动对汇兑损益的影响。如果汇率发生变动,可能会导致汇兑损益的产生,这部分损益也需要在财务报表中进行反映。但请注意,汇兑损益并不直接影响主营业务收入的调整,而是影响财务费用或营业外收支等科目。
综上所述,对于服务业提供经济代理服务时上个月收到美金发票这个月红冲的情况,除了做相反分录来红冲发票外,还需要在编制利润表时考虑主营业务收入的减少。同时,还需要注意汇率变动对汇兑损益的影响。
淼淼老师
回复
杨阳老师
2024年11月18日
调汇时将汇兑损益计入财务费用,借记“财务费用”,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的会计处理方式是不正确的。在会计处理中,调汇产生的汇兑损益应当单独计入“财务费用”科目,而不是直接调整主营业务收入。以下是对这一观点的解释:
1. 汇兑损益的性质:汇兑损益是由于汇率变动导致的外币资产或负债价值的变化,它属于企业的财务费用范畴,而非主营业务活动的结果。
2. 会计处理原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在处理外币业务时,采用两项交易观,即对于已实现外币交易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而对于未实现外币交易汇兑损益有两种处理方法:一种是当期确认法,另一种是递延法。在当期确认法下,汇兑损益应计入“财务费用”科目,以反映汇率变动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3. 具体会计分录:当发生汇兑损益时,如果产生汇兑损失,应借记“财务费用——汇兑损益”,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果产生汇兑收益,则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4. 避免混淆:将汇兑损益直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会混淆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费用,不利于准确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综上所述,调汇时产生的汇兑损益应当单独计入“财务费用”科目,而不是通过调整主营业务收入来处理。这样的会计处理方式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也有利于准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