曦月老师
回答于05月29日
金牌答疑老师
对于退休返聘人员的个税申报和账务处理问题,我有以下专业解答:
### 一、退休返聘人员工资的个税申报口径
1. 按“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的情况:
- 若返聘人员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雇佣协议,且存在长期、连续的雇佣关系,享受固定工资、考勤管理、福利待遇(如节日福利、年终奖等),则其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税,可享受每月5000元起征点及专项附加扣除。
- 例如:企业返聘退休人员担任常年顾问,签订一年期协议,按月发放固定工资并参与考勤,此类收入属于工资性质。
2. 按“劳务报酬所得”申报的情况:
- 若返聘人员以短期、临时性项目形式合作(如完成某项专项任务),按次或按项目结算费用,不享受正式员工福利,则其收入可能被认定为“劳务报酬所得”,需按次计算个税,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次800元或20%。
- 例如:企业临时返聘退休人员完成某季度审计工作,按项目支付报酬,此类收入可能属于劳务性质。
### 二、公司账务处理:工资薪金还是劳务费?
1. 按“工资薪金”入账的条件:
- 若返聘人员与单位存在长期雇佣关系,且工资结构与正式员工类似(如固定月薪、奖金、津贴等),则应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并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可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依据。
- 注意:即使退休人员不缴纳社保,其工资仍属于工资薪金范畴,无需取得发票直接入账。
2. 按“劳务费”入账的情况:
- 若返聘人员以独立身份提供临时性服务(如短期咨询、项目协作),且未签订长期协议,则其报酬可能被认定为劳务费,需通过“劳务费用”科目核算,并凭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入账。
- 关键区别:劳务费通常对应短期、非雇佣性质的合作,而工资薪金强调长期劳动关系。
### 三、政策依据与风险提示
1. 政策依据:
- 国税函〔2012〕15号文件明确,返聘退休人员的费用可区分为工资薪金或劳务费,符合条件的工资薪金可税前扣除。
-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离退休后返聘收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需根据合同约定判断性质。
2. 风险提示:
- 合同签订:建议与返聘人员签订明确的雇佣协议或劳务合同,约定工作性质、报酬方式等,避免税务争议。
- 个税申报:若按工资申报,需确保符合“长期雇佣关系”条件;若按劳务费申报,需注意发票合规性(尤其是外部人员)。
- 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可全额计入成本费用,而劳务费需凭发票扣除,企业可根据实际需求选择更优方案。
### 四、总结建议
1. 优先按工资薪金处理:若返聘人员长期工作且享受正式员工待遇,建议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核算,既可税前扣除,又能为个税申报争取更低税负(利用起征点及专项扣除)。
2. 短期项目可按劳务费处理:临时性合作可凭发票按劳务费入账,但需注意个税预扣义务。
3. 合规关键点:合同性质、报酬支付方式、是否参与企业考勤及福利体系,均是判断工资或劳务性质的核心依据。
如需进一步结合具体案例分析,可提供更多细节(如合同期限、工作模式等)。
对于退休返聘人员的个税申报和账务处理问题,我有以下专业解答:
一、退休返聘人员工资的个税申报口径
1. 按“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的情况:
- 若返聘人员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雇佣协议,且存在长期、连续的雇佣关系,享受固定工资、考勤管理、福利待遇(如节日福利、年终奖等),则其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税,可享受每月5000元起征点及专项附加扣除。
- 例如:企业返聘退休人员担任常年顾问,签订一年期协议,按月发放固定工资并参与考勤,此类收入属于工资性质。
2. 按“劳务报酬所得”申报的情况:
- 若返聘人员以短期、临时性项目形式合作(如完成某项专项任务),按次或按项目结算费用,不享受正式员工福利,则其收入可能被认定为“劳务报酬所得”,需按次计算个税,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次800元或20%。
- 例如:企业临时返聘退休人员完成某季度审计工作,按项目支付报酬,此类收入可能属于劳务性质。
二、公司账务处理:工资薪金还是劳务费?
1. 按“工资薪金”入账的条件:
- 若返聘人员与单位存在长期雇佣关系,且工资结构与正式员工类似(如固定月薪、奖金、津贴等),则应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并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可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依据。
- 注意:即使退休人员不缴纳社保,其工资仍属于工资薪金范畴,无需取得发票直接入账。
2. 按“劳务费”入账的情况:
- 若返聘人员以独立身份提供临时性服务(如短期咨询、项目协作),且未签订长期协议,则其报酬可能被认定为劳务费,需通过“劳务费用”科目核算,并凭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入账。
- 关键区别:劳务费通常对应短期、非雇佣性质的合作,而工资薪金强调长期劳动关系。
三、政策依据与风险提示
1. 政策依据:
- 国税函〔2012〕15号文件明确,返聘退休人员的费用可区分为工资薪金或劳务费,符合条件的工资薪金可税前扣除。
-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离退休后返聘收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需根据合同约定判断性质。
2. 风险提示:
- 合同签订:建议与返聘人员签订明确的雇佣协议或劳务合同,约定工作性质、报酬方式等,避免税务争议。
- 个税申报:若按工资申报,需确保符合“长期雇佣关系”条件;若按劳务费申报,需注意发票合规性(尤其是外部人员)。
- 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可全额计入成本费用,而劳务费需凭发票扣除,企业可根据实际需求选择更优方案。
四、总结建议
1. 优先按工资薪金处理:若返聘人员长期工作且享受正式员工待遇,建议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核算,既可税前扣除,又能为个税申报争取更低税负(利用起征点及专项扣除)。
2. 短期项目可按劳务费处理:临时性合作可凭发票按劳务费入账,但需注意个税预扣义务。
3. 合规关键点:合同性质、报酬支付方式、是否参与企业考勤及福利体系,均是判断工资或劳务性质的核心依据。
如需进一步结合具体案例分析,可提供更多细节(如合同期限、工作模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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