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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政策变更/前期差错,是不是除非不切实可行,否则都要实行追...

会计政策变更/前期差错,是不是除非不切实可行,否则都要实行追溯调整法/追溯重述法?
我来答 关注问题 提问于0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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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速老师
速速老师 回答于05月27日
金牌答疑老师
您好,是的,会计政策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除非不切实可行,否则都要实行追溯调整法或追溯重述法。 对于会计政策变更,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的情况下,国家发布相关的会计处理办法,则按照国家发布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进行处理;国家没有发布相关的会计处理办法,则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 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情况下,企业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将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和列报前期披露的其他比较数据也应当一并调整。 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对于前期差错更正,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当确定前期差错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可以从可追溯重述的最早期间开始调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也应当一并调整,也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对于不重要的前期差错应视同当期差错进行修正。 其中,不切实可行是指企业在采取所有合理的方法后,仍然不能获得采用某项规定所必需的相关信息,而导致无法采用该项规定。例如,企业因账簿、凭证超过法定保存期限而销毁,或因不可抗力而毁坏、遗失,如火灾、水灾等,或因人为因素,如盗窃、故意毁坏等,可能使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无法计算,即不切实可行,此时,会计政策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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