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田老师
回答于05月27日
金牌答疑老师
(推了推老花镜,拿起计算器边按边说)
学员啊,这个问题得仔细说说。首先咱得明确增值税的基本原理——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才是要交的税。但你问的这个情况,有几个关键点要注意:
1. 工程对应问题:A工程开的销项票150万,但收到的30万进项是管理费和C、M工程的。根据税法规定,进项税抵扣必须跟纳税项目直接相关。也就是说,这30万进项税能不能全额抵扣A工程的销项税,要看这些进项是不是专门用于A工程的。
2. 抵扣规则:如果这30万进项是共用的(比如管理费分摊到多个项目),或者同时服务于A、C、M工程的,那需要按比例分摊。比如假设管理费进项占10万,C工程10万,M工程10万,那么A工程只能抵扣对应自己部分的进项税,比如管理费里属于A工程的比例部分。
3. 次月申报的时间点:增值税是按月汇总申报的,所有销项和进项(无论来自哪个项目)都可以在当期合并计算,但前提是进项符合抵扣条件。不过,如果是跨项目的进项,税务可能会要求你提供分摊依据,尤其是专票上如果没注明具体项目,容易引发风险。
建议操作:
- 先检查30万进项的构成,确认哪些是A工程直接相关的(比如专为A工程采购的材料、服务),这部分可以全额抵扣。
- 对于共用的进项(如管理费、多工程共用的材料),需要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比如人工工时、成本比例)分配到A工程,只有分配后的部分才能抵扣。
- 如果现在没来得及分摊,可以先全部抵扣,但要做好台账记录,备查时能说明合理性。不过长远来看,规范分摊更安全,避免税务质疑。
总结:理论上次月申报可以用150万销项抵扣30万进项,但需确保进项税与A工程(或应税项目)的关联性。如果进项税涉及多个项目,务必分摊清晰,否则可能被要求转出不可抵扣部分。
(推了推老花镜,拿起计算器边按边说)
学员啊,这个问题得仔细说说。首先咱得明确增值税的基本原理——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才是要交的税。但你问的这个情况,有几个关键点要注意:
1. 工程对应问题:A工程开的销项票150万,但收到的30万进项是管理费和C、M工程的。根据税法规定,进项税抵扣必须跟纳税项目直接相关。也就是说,这30万进项税能不能全额抵扣A工程的销项税,要看这些进项是不是专门用于A工程的。
2. 抵扣规则:如果这30万进项是共用的(比如管理费分摊到多个项目),或者同时服务于A、C、M工程的,那需要按比例分摊。比如假设管理费进项占10万,C工程10万,M工程10万,那么A工程只能抵扣对应自己部分的进项税,比如管理费里属于A工程的比例部分。
3. 次月申报的时间点:增值税是按月汇总申报的,所有销项和进项(无论来自哪个项目)都可以在当期合并计算,但前提是进项符合抵扣条件。不过,如果是跨项目的进项,税务可能会要求你提供分摊依据,尤其是专票上如果没注明具体项目,容易引发风险。
建议操作:
- 先检查30万进项的构成,确认哪些是A工程直接相关的(比如专为A工程采购的材料、服务),这部分可以全额抵扣。
- 对于共用的进项(如管理费、多工程共用的材料),需要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比如人工工时、成本比例)分配到A工程,只有分配后的部分才能抵扣。
- 如果现在没来得及分摊,可以先全部抵扣,但要做好台账记录,备查时能说明合理性。不过长远来看,规范分摊更安全,避免税务质疑。
总结:理论上次月申报可以用150万销项抵扣30万进项,但需确保进项税与A工程(或应税项目)的关联性。如果进项税涉及多个项目,务必分摊清晰,否则可能被要求转出不可抵扣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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