淼淼老师
回答于04月29日
金牌答疑老师
我来给你分析这个问题。
首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而你已经在本月月初对这张发票进行了抵扣并申报,这意味着该发票已经通过了税务机关的认证。
在这种情况下,对方是不能直接作废这张发票的。因为一旦发票被认证并抵扣,它就不能再被视为普通的未使用发票进行作废处理。如果对方强行作废,那么这将是一张“异常凭证”,可能会引发税务风险。
对于这种情况,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对方开具红字发票来冲销原来的蓝字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虽然这里主要提到的是电子普通发票,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红字发票开具原理是相似的。
因此,你应该要求对方开具红字发票,而不是直接作废原发票。同时,你也需要在自己的税务系统中对这张红字发票进行相应的处理,以确保税务申报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总之,对于已经认证并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直接作废,而应该通过开具红字发票来冲销。希望这个解答能帮到你。
我来给你分析这个问题。
首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而你已经在本月月初对这张发票进行了抵扣并申报,这意味着该发票已经通过了税务机关的认证。
在这种情况下,对方是不能直接作废这张发票的。因为一旦发票被认证并抵扣,它就不能再被视为普通的未使用发票进行作废处理。如果对方强行作废,那么这将是一张“异常凭证”,可能会引发税务风险。
对于这种情况,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对方开具红字发票来冲销原来的蓝字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虽然这里主要提到的是电子普通发票,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红字发票开具原理是相似的。
因此,你应该要求对方开具红字发票,而不是直接作废原发票。同时,你也需要在自己的税务系统中对这张红字发票进行相应的处理,以确保税务申报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总之,对于已经认证并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直接作废,而应该通过开具红字发票来冲销。希望这个解答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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