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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实操

个人从A公司购买商品卖给B公司,个人支付货款发货给B公司,由A公...

个人从A公司购买商品卖给B公司,个人支付货款发货给B公司,由A公司开票给B公司,A公司进行增值税附加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的缴纳,利润部分A公司转给个人,对于个人收到的这部分利润怎么界定呢,是界定为利润,还是界定为劳务所得?
我来答 关注问题 提问于05月14日
回答 1
杨阳老师
杨阳老师 回答于05月14日
金牌答疑老师
从你描述的情况来看,这种业务模式涉及多个法律和税务问题。作为老会计,我帮你拆解一下关键点: ### 一、交易实质分析 1. A公司与B公司的交易关系 - A公司直接开票给B公司,符合《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 但实际资金流(个人支付货款)与发票流(A公司开票给B公司)存在背离,可能被认定为"虚开发票"风险,需警惕税务稽查。 2. 个人在交易中的角色 - 表面看是"代购代销",但实际由个人承担资金周转和货物流转,A公司仅保留形式上的开票权,可能构成"借票"或"过票"行为,属于增值税监管重点。 ### 二、个人收入的性质界定 | 情形 | 税务处理依据 | 结论 | |-------------------------|----------------------------------------------------------------------------------|------------------------------| | 个人仅充当资金垫付方 | 无实质经营行为,属于借贷关系 | 不属于应税收入 | | 个人参与货物流转决策 |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经营所得指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 按"经营所得"征税 | | 个人提供撮合服务 |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个人独立从事劳务取得的收入 | 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 | 特别提示: 若A公司将利润转给个人时签订《服务协议》,可能被认定为"工资薪金"(需符合劳动关系要件)或"劳务报酬";若签订《合作协议》,则更倾向"经营所得"。 ### 三、风险预警 1. 增值税风险 - A公司开票给B公司,但实际销售方为个人,可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面临补税+滞纳金+罚款(最高票面金额50%)。 2. 所得税风险 - 若界定为经营所得:个人需按5%-35%超额累进税率纳税,且需申报增值税(小规模3%)及附加税 - 若界定为劳务报酬:预扣率20%-40%,但可能触发税务稽查对业务真实性的质疑 3. 合规建议 - 调整交易结构:以个人名义办理个体工商户,直接与B公司签订合同并开票 - 保留证据链:资金流水、物流单据、合同协议需形成完整证据闭环 - 避免"三流不一致":确保货物流(个人→B公司)、资金流(个人→A公司)、票据流(A公司→B公司)逻辑自洽 ### 四、实操案例参考 某省税务局2023年典型案例: 个人王某通过A公司向B公司销售钢材,A公司开票并缴税,利润转给王某。税务机关认定: 1. A公司构成"倒卖发票",补缴增值税+罚款12万元 2. 王某收入按"经营所得"补税(核定利润率10%) 3. 责令三方重新签订委托代销协议 ### 总结 你描述的情形存在较高税务风险,建议立即停止当前操作模式。若需继续合作,应: 1. 以个人名义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2. 与A公司签订《委托代销协议》明确权责 3. 由个体工商户直接向B公司开票并收款 否则,无论将利润定性为"经营所得"还是"劳务报酬",都将面临增值税、所得税的双重补税风险,且可能触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虚开发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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