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移包括:基于股东法律行为的自愿转让、基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强制移转以及基于自然人股东死亡而发生的股权继承。
对内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公司法》对此未设任何限制。
对外转让: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人数而非表决权)“过半数”(>1/2)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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