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老师
回答于2021年03月29日
金牌答疑老师
勤奋的牛账网学员您好!一)对于律师事务所中所雇佣的律师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可比照特殊行业的计税办法计算个人所得税。即:办案结算当月取得的收入按规定预缴,年度终了后30天内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 (参见:京地税个[1994]187号) (二)若律师按比率提取的分成收入中包含有办案经费的(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可按律师取得当月分成收入最高不超过30%的办案经费扣除,若律师事务所负担律师办案支出费用,不得再单独扣除办案经费。可以不用发票亲
勤奋的牛账网学员您好!一)对于律师事务所中所雇佣的律师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可比照特殊行业的计税办法计算个人所得税。即:办案结算当月取得的收入按规定预缴,年度终了后30天内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 (参见:京地税个[1994]187号) (二)若律师按比率提取的分成收入中包含有办案经费的(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可按律师取得当月分成收入最高不超过30%的办案经费扣除,若律师事务所负担律师办案支出费用,不得再单独扣除办案经费。可以不用发票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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