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易物”征收增值税的新要求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2572 时间:2023-09-12
“以物易物”征收增值税的新规定。了解有关税收的新规定,是企业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的前提条件和基础。那么以物易物到底是什么样的销售形式呢?以物易物的双方如何做购销处理呢?销售额和销项税怎么来进行计算呢?不知道的小伙伴也不要慌张,相关解答内容小编都已经整理好了,感兴趣的小伙伴赶紧和小编一起接着往下看吧,希望小编的解答内容能够帮到大家。
以物易物是什么意思?以物易物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购销活动,是指购销双方不是以货币结算,而是以同等价款的货物相互结算,实现货物购销的一种方式。
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应注意的是,在以物易物活动中,应分别开具合法的发票,如果收到的货物不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发票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而在现今天社会,以物易物是一种视同的销售行为,它是指销售双方不是以货币结算,而是以同等价款的货物相互结算,实现货物购销的一种方式。在实务中,以物易物的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应注意,在以物易物活动中,应分别开具合法的票据,如收到的货物不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票据,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以物易物”征收增值税的规定有哪些?一、对企业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的应税产品,凡是企业以低于正常价格作价计销售的,税务机关可以按以下原则核定其产品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1属于国家规定统一价格或规定具体作价标准的产品,不得低于国家所定价格或价格标准。
2属于国家允许企业自行定价的产品,不得低于企业销售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
二、对企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应税产品,应按照新商品的销售价格(即不剔除旧商品的收购价)计算征收产品税、增值税。对企业将收回的旧商品作为材料继续用于生产增值税产品的,视同外购的材料,可以按照增值税的有关规定计算扣除;对企业将收回的旧商品作报废处理的,不得计入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三、对企业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的应税产品,一律于产品销售时按实际销售收入征收产品税、增值税;企业“还本"的支出,不得冲减产品销售收入。
四、对企业采取“价格折让”方式销售的应税产品,如果价格折让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单独注明的,对这部分折让额可不征收产品税、增值税;如果企业将这部分折让额另开一张发票,无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应将折让额并入销售收入,按照规定征收产品税、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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