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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借款人的权利与义务:(1)权利: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 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2)义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 赔偿损失。这句话是不是写错了 3.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 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 视为没有利息。还有这句话利息这边是不是借款合同师不满一年返还时给,满一年的每一年一给
我来答 关注问题 提问于08月18日
回答 1
是的,你说得对,这两句话存在一些问题。 对于借款人的权利与义务部分,“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这是贷款人的权利,而不是借款人的权利。“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这里的主体应该是贷款人,即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对于利息部分,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同时,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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