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你的理解基本正确。根据《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买卖合同中约定了交付地点,那么在标的物交付到该约定地点之前,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如果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民法典》第六百零七条规定,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是的,你的理解基本正确。根据《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买卖合同中约定了交付地点,那么在标的物交付到该约定地点之前,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如果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民法典》第六百零七条规定,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