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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受托方代扣代缴的委托加工继续用于生产应纳消费税的商品,负担...

由受托方代扣代缴的委托加工继续用于生产应纳消费税的商品,负担的消费税应计入存货成本 这个选项错误,解析是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这里是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我记得如果是委托加工,取回后直接销售,才是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麻烦帮我梳理一下。
我来答 关注问题 提问于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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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涉及的消费税处理,核心区别在于委托方收回后的用途,具体梳理如下: 1. 收回后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 - 消费税处理: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 ​ - 理由:这部分消费税属于“可抵扣”的前期已纳税款。当后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时,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时,可以用该借方金额抵扣,避免重复征税。 ​ - 举例:委托加工烟丝(消费税应税品)收回后,用于生产卷烟(应税消费品),加工烟丝时缴纳的消费税,可在销售卷烟计算消费税时抵扣。 2. 收回后直接销售(或用于非应税项目) - 消费税处理: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即存货成本)。 ​ - 理由:直接销售时,不再缴纳消费税(或不属于应税环节),因此前期已缴纳的消费税需作为成本的一部分,最终体现在销售成本中。 ​ - 举例:委托加工金银首饰(应税品)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加工时缴纳的消费税需计入首饰成本。 综上,你的记忆刚好弄反了哦~ 关键点:继续生产应税品→可抵扣(记应交税费);直接销售→不可抵扣(记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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