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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在破产审查期间届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在破产审查期间届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延长期限,由执行法院负责办理 执行法院收到破产受理裁定后,应当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根据破产受理 法院的要求,出具函件将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处置权交破产受理法院。 这两句话不是冲突了吗
我来答 关注问题 提问于07月04日
回答 1
你好,这两句话并不冲突,二者分别适用于破产审查期间和破产受理之后两个不同阶段。破产审查期间:执行法院决定移送后、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之前,要确保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连续性。如果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在破产审查期间届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延长期限,由执行法院负责办理。这是为了防止在破产审查过程中,因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到期而导致债务人财产流失,保障后续破产程序能够顺利进行。破产受理之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所以执行法院收到破产受理裁定后,应当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根据破产受理法院的要求,出具函件将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处置权交破产受理法院,以便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统一管理和处置,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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