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初次购进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增值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并非作为进项税额抵扣。所以这部分的增值税额(650元,即0.065万元),是用于抵减应纳税额,而不是计入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里。
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初次购进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增值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并非作为进项税额抵扣。所以这部分的增值税额(650元,即0.065万元),是用于抵减应纳税额,而不是计入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