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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里,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

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里,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中自产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属于销售货物,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作为传统增值税里的销售劳务处理,现在营改增后是不是不存在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这条是不是现在不适用了?
我来答 关注问题 提问于08月31日
回答 1
是的,营改增后“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这条规定不再适用。 全面营改增之前,存在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如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视同销售货物 。但自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后,营业税被取消,所有应税行为基本都纳入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存在原来意义上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了 。因此,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情况也不再存在,该条规定也就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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