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营改增后“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这条规定不再适用。
全面营改增之前,存在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如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视同销售货物 。但自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后,营业税被取消,所有应税行为基本都纳入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存在原来意义上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了 。因此,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情况也不再存在,该条规定也就不再适用。
是的,营改增后“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这条规定不再适用。
全面营改增之前,存在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如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视同销售货物 。但自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后,营业税被取消,所有应税行为基本都纳入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存在原来意义上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了 。因此,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情况也不再存在,该条规定也就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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