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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如何解读?

来源:牛账网 作者:何承成 阅读人数:13872 时间:2018-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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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8]33号中明确的说“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是我们要知道说到的这个“统一”并不唯一是指全部的单一的统一,从字面意思来看,可以有两种解读:

一种解读是对原有三个标准(工业企业50万元、商业企业80万元和营改增企业500万元)的标准值进行统一,即统一采用500万元的标准。如果是最后的执行口径,则实施之后,企业对“应税货物及劳务”和“应税行为”仍然需要分开核算销售额,分别按照500万元的标准,分别进行对照适用。同时,由于原50万元和80万元的对象不存在重叠性,实际就是存在两个标准,即“应税货物及劳务”和“应税行为”分别按照500万元进行考量,只要其中发生一个超标就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这样,也是对营改增以来执行的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政策口径的延续。

另一种解读是对原三个标准进行合并,整合成一个唯一的标准,即以一个纳税人为考量单位,作为衡量的唯一标准。如果这样,则实施之后,企业无论是否分别核算销售额,均按照销售总额是否超过500万元作为判断依据。这样,就是改变了营改增以来的纳税人类型登记的规则,并且需要对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6号公告的第七条规定进行废止,当然这样的最大好处就是判断标准简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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