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调整税率之后,作为会计必须注意这四点
来源:牛账网 作者:何承成 阅读人数:13699 时间:2018-04-12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意思就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前的,适用税率17%或1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适用税率16%或10%。
一、 审视一下销售合同或销售模式,如果判定这项销售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5月1日之后的,放心的在5月1日之后到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时再开具发票,或作未开票收入处理,适用16%或10%。
二、如果判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5月1日之后,但是现在买方听说5月1日后只能开具16%或10%呢,要求销售方提前开票,你又扛不过他,也可以,在5月1日前提前开票,交17%或11%。
三、如果判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5月1日之前,建议在4月份赶紧开票,因为税是要在5月1日之前交的,交了税,票又没开,你到5月1日后再开票,我相信系统只能开具16%或10%的票,这种情况下咋办?比如117万在4月份申报了,但未开票,5月份补开票,大约只能是这样了,税只能填17万,因为你当时申报的就是17万,价填17万除以0.16=106.25万,合计123.25万,而对方仅付了117万,你让对方怎么做帐?你只能老老实实的去找国税协调去,补开一张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这票没法开。
四、 如果判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5月1日之前,你想着等5月1号之后可以少交点税,于是既不申报也不开票,尔后到了5月1日后开票,有个好办法,就是你更改合同,比如纳税人采取赊销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当天,本来合同上明明写着4月30号购买方付款,你现在改合同,改到5月30号,没问题,届时就开16%或10%,但如果你合同不改呢?正常情况下税务评估或稽查不找你,万事大吉,但如果税务稽查或评估看到你的合同了,你明明117万的合同价款,应当交17万的税,结果你滞后到5月1日后开票,才交16万的税,你不是偷税是什么?这时候就要补税,加滞纳金,罚款,可能购买方也要倒了你的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购买方明明应当索取17万进项税额的发票,结果索取的是16万进项税额的发票,开票有误,进项转出,你得开红字,开完红字,你蓝字咋开?系统里没有17%的税率了,又回到此前的悖论呢,税只能填17万,因为销售方的销项税就是17万,价填17万除以0.16=106.25万,合计123.25万,又乱套了,所以你还得找国税协调,同意你先按16%冲红,再开17%的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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