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1261 时间:2023-09-15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为企业经营项目不同,销售项目不同,关于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小编今天将结合案例,为大家详细介绍分享相关的具体内容,感兴趣的朋友,快来一起学习了解吧!
一、基本规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
二、销售货物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自2011年8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政策依据: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
关于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方法,小编已经在上文与大家做了具体的整理与分享,对此有疑惑的朋友,可以仔细阅读上文学习理解哦!若是大家想要深入学习了解有关的财会知识,可以注册牛账网会员,联系我们的客服,进行更深入的学习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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