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初级会计(经济法三色笔记:税务行政复议)
来源:牛账网 作者:艾伦 阅读人数:13134 时间:2024-04-17


第五节 税务行政复议
范围 | 先议后诉 |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 |
或议或诉 | 除了上述“先议后诉”的情形 | |
管辖 | 对各级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 上一级税务局 |
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 国家税务总局 | |
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 其所属税务局 | |
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 国家税务总局 | |
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 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 | |
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 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24年修改) | 知道税务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申请 | |
可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有困难,也可口头申请 | ||
复议机关收到申请后,在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 ||
申请人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或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听证由1名行政复议人员人主持人,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任听证员,1名记录员制作听证笔录 |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 | ||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第三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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