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初级会计(经济法三色笔记:税收法律责任)
来源:牛账网 作者:艾伦 阅读人数:12960 时间:2024-04-17


第六节 税收法律责任
一 、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逃税行为)
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逃税行为, 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二 、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欠税行为)
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抗税行为)
对抗税行为,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四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骗税行为)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五、首违不罚制度
1、2021.4.1 起,对于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2、 税务机关应对当事人加强税法宣传和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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