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初级会计(经济法三色笔记:税务检查)
来源:牛账网 作者:艾伦 阅读人数:12978 时间:2024-04-17


第四节 税务检查
一、税务检查的措施与手段
1、对与税务违法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2、 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有关的情况
二、被检查人在税务检查中的义务
1、必须接受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2、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三、纳税信用管理
主体 | ①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纳税人 ②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 ③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 ④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 |
信息采集 | 信息范围: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 |
息采集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组织实施,按月采集 | ||
纳税信用评价 | 方式 |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 |
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 ||
周期 | 一个纳税年度 | |
评价结果 (24年修改) | 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遵循谁评价、谁确定、谁发布的原则 | |
纳税信用级别设A、B、M、C、D五级 | ||
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 | ||
对评价结果,按分级分类原则,依法有序开放,主动公开A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 | ||
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 ||
纳税信用修复 (24年修改) | 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纳税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 |
纳税信用修复后,按修复后的纳税信用级别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之前已适用的不 作追溯调整 |
四、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24年修改)
失信主体的确定 | 税务机关作出确定失信主体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告知文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
30个工作日内制作失信主体确定文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 | ||
失信主体的信息 公布 | 内容 | 失信主体基本情况失信主体的主要税收违法事实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及法律依据 确定失信主体的税务机关规定应公布的其他信息 |
确定文书送达后的次月15日内,向社会公布 | ||
管理 | 自公布之日满3年的,税务机关在5日内停止信息公布 | |
申请提前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的,税务机关审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局长或 其授权的税务局领导批准,准予提前停止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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