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
(3)关联企业利息费用的扣除:①借款金额不超过权益性投资的2倍或5倍(金融企业为5倍,非金融企业为2倍);②借款利率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企业能够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受债资比的限制,但是仍需要满足一般原则,即借款利率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4)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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