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企业异地施工预缴增值税时,只要取得了分包款发票,即使尚未支付分包款,也是可以差额扣除的,以下是具体分析: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及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这里的关键是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并未明确规定必须是实际支付,取得发票即可视为符合扣除条件。
### 税务实践
- 在实际税务操作中,税务机关通常以发票作为重要的扣税凭证。只要建筑企业取得了合法有效的分包款发票,就证明了该笔分包支出的真实性和合理性,满足了差额扣除的前置条件。尚未支付分包款并不影响发票所证明的经济业务实质,所以可以按照发票金额进行差额扣除预缴增值税。
### 原理分析
- 增值税是一种链条税,强调环环相扣。建筑企业异地施工预缴增值税时允许差额扣除分包款,是为了避免对同一笔收入在总包和分包环节重复征税。只要取得了分包发票,就表明该部分工程对应的税额已经在分包环节进行了处理,总包企业在预缴时扣除这部分金额,符合增值税的计税原理,保证了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在建筑企业异地施工预缴增值税时,只要取得了分包款发票,即使尚未支付分包款,也是可以差额扣除的,以下是具体分析: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及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这里的关键是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并未明确规定必须是实际支付,取得发票即可视为符合扣除条件。
税务实践
- 在实际税务操作中,税务机关通常以发票作为重要的扣税凭证。只要建筑企业取得了合法有效的分包款发票,就证明了该笔分包支出的真实性和合理性,满足了差额扣除的前置条件。尚未支付分包款并不影响发票所证明的经济业务实质,所以可以按照发票金额进行差额扣除预缴增值税。
原理分析
- 增值税是一种链条税,强调环环相扣。建筑企业异地施工预缴增值税时允许差额扣除分包款,是为了避免对同一笔收入在总包和分包环节重复征税。只要取得了分包发票,就表明该部分工程对应的税额已经在分包环节进行了处理,总包企业在预缴时扣除这部分金额,符合增值税的计税原理,保证了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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