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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小问这个管理人解除合同给对对方造成的损失不应该是共益债务...

第三小问这个管理人解除合同给对对方造成的损失不应该是共益债务吗?为什么答案说是普通债权
我来答 关注问题 提问于2025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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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规定,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这里强调的是将其作为一种普通的债权申报,而非共益债务。虽然从直观上看,合同解除似乎与破产程序进行相关,但法律明确将其定性为普通债权。其原因在于,这种损失并非是为了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主动产生的必要债务,而是合同解除这一行为导致相对方的损失,更符合普通债权的范畴。 ​ - 在本题中,管理人解除破产企业与D企业签订的100万元买卖合同,给D企业造成5万元经济损失,D企业应将这5万元作为普通债权进行申报,所以答案将其认定为普通债权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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