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 (2006) 49 号)规定,纳税人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应税消费品,外购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同时征收消费税。这意味着,只有取得小规模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以作为抵扣已纳消费税的凭证,普通发票不具备这个功能,不能用于抵扣消费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 (2006) 49 号)规定,纳税人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应税消费品,外购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同时征收消费税。这意味着,只有取得小规模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以作为抵扣已纳消费税的凭证,普通发票不具备这个功能,不能用于抵扣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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