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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应税车辆抵债的行为属不属于征税范围

用应税车辆抵债的行为属不属于征税范围
我来答 关注问题 提问于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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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应税车辆抵债的行为属于征税范围,涉及增值税、车辆购置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种,具体如下: - 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债务人以车辆抵债的行为视同销售行为,需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通常为13%,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 - 车辆购置税:如果取得抵债车辆的一方将其自用,属于车辆购置税的征税范围。根据规定,通过抵债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 ​ - 印花税:双方签订的抵债协议或车辆买卖合同,需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五。 ​ - 企业所得税:债务方以车抵债,应按车辆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资产处置损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债权方取得车辆的公允价值与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若为损失可在符合条件下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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