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证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这里的“投资者”是指遭受证券侵权损害的权利人,并非投资者保护机构。
投资者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出席诉讼后,通常不需要投资者本人出席。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可代表原告参加开庭审理、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等诉讼行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除明确向法院表示不参加该诉讼的,都成为案件原告,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其行使相关诉讼权利,投资者可分享诉讼“成果”。
你好,根据《证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这里的“投资者”是指遭受证券侵权损害的权利人,并非投资者保护机构。
投资者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出席诉讼后,通常不需要投资者本人出席。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可代表原告参加开庭审理、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等诉讼行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除明确向法院表示不参加该诉讼的,都成为案件原告,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其行使相关诉讼权利,投资者可分享诉讼“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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