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 牛账网 > 会计问答 > 账联分类

账联分类

这个投资者保护机构受50人以上委托参加诉讼 投资者明示退出否则...

这个投资者保护机构受50人以上委托参加诉讼 投资者明示退出否则应当参加诉讼这个投资者是投资者保护机构吗,委托了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出席诉讼,还需要投资者出席吗
我来答 关注问题 提问于2025年07月01日
回答 1
你好,根据《证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这里的“投资者”是指遭受证券侵权损害的权利人,并非投资者保护机构。 投资者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出席诉讼后,通常不需要投资者本人出席。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可代表原告参加开庭审理、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等诉讼行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除明确向法院表示不参加该诉讼的,都成为案件原告,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其行使相关诉讼权利,投资者可分享诉讼“成果”。
更多
0
讨论
0/9)
发布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