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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请问为什么判原告败诉呀

老师,请问为什么判原告败诉呀
我来答 关注问题 提问于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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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债权合法性与抵消 被告常海主张,锦雕公司(债务人)欠他工资和募资款合计 33642元,而他欠锦雕公司的借款是 3万元。 因为债务抵消后,锦雕公司实际上对常海已没有可代位的债权(甚至常海可能还有差额债权),所以杨文无法代位行使一个不存在或已被抵消的债权。 ​ 2. 代位权行使的前提 代位权的核心是“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有合法到期债权”,并且“债务人怠于行使该债权”。 在本案中,由于常海与锦雕公司之间的债务已经部分或全部抵消,锦雕公司对常海的债权已不成立或不足以支持代位权的行使。 ​ 3. 程序与主体问题 代位权诉讼中,原告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不是以债务人的名义(所以选项D错误)。但本案败诉的核心还是实体上的债权不存在,而非程序错误。 简单说:原告想代位要的3万元,因为被告和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已经抵消,根本就“没了”,所以法院只能判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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