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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公司法》第 182—185 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公司法》第 182—185 条规定情形,或者最近 3 年有证券市场 不良诚信记录的,不得收购本公司。 182-185是不是那个董监高的认知资格
我来答 关注问题 提问于06月29日
回答 1
《公司法》第182—185条不是关于董监高任职资格的规定,而是关于董监高忠实义务的具体规定,主要涉及关联交易、同业竞争及谋取公司商业机会等方面。具体如下: - 第182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相关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 - 第183条:涉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 - 第184条:明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相关规定负有责任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 - 第185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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