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 牛账网 > 会计问答 > 账联分类

账联分类

转让成本法核算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收益1100万 为什么不做处理企业...

转让成本法核算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收益1100万 为什么不做处理企业所得税
我来答 关注问题 提问于2025年03月05日
回答 1
快乐老师
快乐老师 回答于2025年03月05日
金牌答疑老师,已为数十万学员排忧解难
正常情况下,转让成本法核算的非上市公司股权取得 1100 万收益,是需要处理企业所得税的。但如果存在以下特殊情况,可能暂不处理企业所得税: 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企业重组中发生的股权转让,若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比如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企业重组后的连续 12 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等,股权支付部分对应的股权转让所得可暂不确认,也就暂时无需处理企业所得税 。 存在尚未弥补的亏损:如果企业在以前年度存在尚未弥补的亏损,且在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内(一般为 5 年,特殊情况延长至 10 年 ),那么转让股权取得的 1100 万收益可以先用于弥补亏损。当亏损金额大于或等于 1100 万时,应纳税所得额为零或负数,这种情况下当期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暂时不需要对该收益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会计与税务处理时间性差异:在会计核算上确认了股权转让收益,但按照税法规定,该收益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还未到。例如,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了分期付款,且税务上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若当前还未到合同约定的确认收入时间点,则暂不需要处理企业所得税。 如果不属于上述特殊情况,企业应将转让股权的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未按规定处理可能会面临税务风险。
更多
0
讨论
  •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辽宁
  • 吉林
  • 上海
  • 江苏
  • 浙江
  • 安徽
  • 福建
  • 江西
  • 山东
  • 河南
  • 黑龙江
  • 湖北
  • 湖南
  • 广东
  • 广西
  • 海南
  • 四川
  • 重庆
  • 贵州
  • 云南
  • 陕西
  • 甘肃
  • 青海
  • 宁夏
  • 新疆
  • 西藏
  • 内蒙古
获取验证码
热门标签词
热门问答
0/9)
发布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