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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

老师,我司是农贸市场管理公司,3月份刚接手时,对方免租期一个...

老师,我司是农贸市场管理公司,3月份刚接手时,对方免租期一个月,我们3月份有收入,我把3月份支付4月份的租金的进项税抵扣了,4月付5月,5月付6月租金,一直这样顺延抵下去,这样做合规合法吗?
我来答 关注问题 提问于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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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会计处理和税务规定的角度来看,你这种做法是不合规的。以下是具体分析: --- ### 1. 关于免租期的处理 - 免租期属于租赁合同中的一种优惠条款,本质上是出租方对承租方的让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税务规定,免租期内虽然承租方不需要支付租金,但出租方仍需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相关税费。 - 对于承租方(你司)来说,免租期内虽然没有实际支付租金,但需要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总额和租赁期限,合理分摊租金费用,并在免租期内确认相应的费用和进项税抵扣。 --- ### 2. 关于进项税抵扣的问题 - 进项税抵扣的条件: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进项税额的抵扣必须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相匹配,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司在3月份支付的是4月份的租金,虽然取得了4月份的租金发票,但3月份并未实际发生4月份的租赁服务,因此3月份抵扣4月份的进项税不符合税法规定。 - 正确做法:进项税抵扣应遵循“当期发生、当期抵扣”的原则。你司应在实际支付租金的月份(如4月份支付4月份的租金)进行进项税抵扣,而不是将后续月份的租金进项税提前抵扣。 --- ### 3. 关于会计处理的建议 - 租金费用的分摊:由于存在免租期,你司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总租金和租赁期限,合理分摊租金费用。例如,如果租赁合同总期限为1年,其中1个月为免租期,则免租期内的租金费用应平均分摊到其他月份。 - 进项税抵扣的时间:你司应在实际支付租金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月份,按照发票上的税额进行进项税抵扣,而不是将后续月份的租金进项税提前抵扣。 --- ### 4. 具体操作示例 假设你司租赁期限为1年(12个月),其中3月份为免租期,4月至次年2月为付费期,每月租金为10万元(不含税),增值税税率为9%。 - 3月份(免租期): - 确认租金费用:10万元 × 12个月 ÷ 12个月 = 10万元。 - 会计分录: ``` 借:管理费用/租赁费 1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0.9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 10.9万元 ``` - 说明:3月份未实际支付租金,但需确认费用并暂估进项税,待实际支付时调整。 - 4月份(支付4月份租金): - 实际支付租金10.9万元(含税)。 - 会计分录: ``` 借: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 10.9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9万元 ``` - 进项税抵扣:0.9万元可在4月份正常抵扣。 - 后续月份:按照实际支付租金的月份进行进项税抵扣,不再提前抵扣后续月份的进项税。 --- ### 5. 风险提示 - 税务风险:提前抵扣进项税可能导致税务机关认定为“未按规定抵扣进项税”,存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风险。 - 会计风险:未按权责发生制分摊租金费用,可能导致财务报表不准确,影响财务分析。 --- ### 总结 你司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租金费用,并在实际支付租金的月份进行进项税抵扣,而不是将后续月份的租金进项税提前抵扣。建议对前期账务进行调整,确保会计处理和税务申报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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