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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棉老师
2025年06月04日
在居民企业之间不占股的投资中,即使合同约定“回本优先权”且每月利润优先归还投资本金,投资公司的投资仍可以计入长期股权投资,但需结合会计准则和协议条款谨慎判断。以下是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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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条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控制: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如持股>50%或通过协议实际控制)。
2. 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合营企业)或重大影响(联营企业,通常持股≥20%或派员参与决策)。
3. 无重大影响但有明确权益性质:即使不占股,若投资目的是建立长期权益关系(如固定分红权、优先回本权),仍可能属于长期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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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中的关键点分析
1. 不占股但享有优先回本权:
- 合同约定“每月利润优先归还投资本金”,表明投资公司的权利具有长期性和权益属性,而非普通债权。
- 该权利符合“长期股权投资”的定义,即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的权益(如优先分配权),即使不持有股权。
2. 居民企业之间的免税政策:
- 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需满足持股≥12个月且非禁止行业)。虽然本例不涉及股权,但优先回本权的实质属于权益性收益,可适用免税政策。
3. 会计处理建议:
- 投资公司:
- 支付投资款时:
```
借:长期股权投资——XX公司(优先回本权) 60,000
贷:银行存款 60,000
```
- 每月收回本金时(按利润优先分配):
```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回金额)
贷:长期股权投资——XX公司(优先回本权)
```
- 后续剩余利润分红(20%):
```
借:银行存款
贷:投资收益——分红收入
```
- 被投资公司:
- 收到投资款时:
```
借:银行存款 60,000
贷:其他权益工具/长期应付款(优先回本权) 60,000
```
- 每月利润分配时(优先归还本金):
```
借:其他权益工具/长期应付款(优先回本权)
利润分配——应付利润
贷:银行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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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需注意的风险
1. 税务合规:
- 若被投资公司将优先回本权视为“债务”,可能需按利息缴纳增值税(6%)及企业所得税(25%)。建议在协议中明确该款项为“权益性投资”,避免税务争议。
- 投资公司收回的本金部分不属于应税收入,但分红部分(20%利润)需判断是否符合居民企业间股息免税条件。
2. 会计科目选择:
- 若优先回本权属于固定收回性质(如保底条款),可能需计入“其他金融资产”或“长期应收款”,而非长期股权投资。
- 若协议明确为权益性投资(如参与剩余利润分配),则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更合理。
3. 协议约定:
- 建议在合同中明确以下内容:
- 6万元的性质为“权益性投资”,而非借款或保本理财。
- 优先回本权的触发条件(如每月利润分配顺序)。
- 剩余利润分红的比例(20%)及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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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
可以计入长期股权投资,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合同约定明确为权益性投资,而非债权或保本条款。
2. 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无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享有长期权益(如优先回本+利润分红)。
3. 会计处理需结合协议实质,建议通过“长期股权投资——XX公司(优先回本权)”科目核算,并在附注中披露特殊条款。
若协议存在保底条款或固定收益承诺,可能被认定为“金融负债”或“其他金融资产”,需重新评估科目归属。建议结合具体协议条款和会计准则要求审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