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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我公司给法人租房找的中介公司,但是签合同的是房主和法人,盖的章是中介公司的打款也是打给中介公司,然后中介公司给我们开票这样可以吗?
我来答 关注问题 提问于2025年0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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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风险,需要谨慎处理。以下是从会计和法律角度的分析: ### 一、合同主体与发票开具的矛盾 1. 合同主体问题: - 合同是房主与法人签订,但盖章却是中介公司,这说明合同主体与盖章方不一致。根据《民法典》,合同签字方(房主)与盖章方(中介公司)不一致时,若中介公司未取得房主的书面授权,则合同效力可能存在瑕疵。 - 需核实中介公司是否持有房主的委托授权书,明确其是否有权代理房主签订合同。若没有授权,合同可能对房主无效,后续租赁关系存在法律风险。 2. 发票开具问题: - 中介公司开具发票的逻辑通常是基于其提供的服务(如居间服务或转租)。若中介公司仅作为“见证方”或居间方,收取的是居间服务费,则发票内容应为“经纪代理服务居间服务费”;若中介公司实际作为“二房东”(即从房主处承租后转租),则发票内容应为“房屋租赁租金”。 - 如果合同明确约定租金直接支付给房主,但实际打款和开票对象是中介公司,需进一步核实资金流向的合理性,避免被认定为“资金回流”或虚开发票。 ### 二、会计处理建议 1. 凭证合规性: - 若中介公司提供的发票内容与合同约定的服务不符(例如合同是房租,但发票是居间服务费),则该发票无法作为房租支出的合规凭证。需要求中介公司按合同约定内容开票,或补充签订服务协议以匹配发票内容。 - 若中介公司作为转租方(二房东),则需确保房主已书面同意转租,并保留相关授权文件备查。 2. 资金流水与税务风险: - 打款给中介公司而非房主,需明确中介公司的角色。若中介公司仅是代收租金,则需取得房主的书面确认(如收款委托书),否则可能被认定为“与中介公司发生交易”,而非与房主发生租赁关系。 - 若中介公司开具的发票税率异常(如过低或过高),需警惕虚开发票风险,尤其是小规模中介公司可能通过不开票或开虚票规避税收。 ### 三、操作建议 1. 补充协议或说明: - 与房主、中介公司三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中介公司的角色(居间方或转租方)、资金代收权限及发票开具依据。 - 若中介公司为转租方,需取得房主同意转租的书面文件(如授权书或知情函)。 2. 凭证整改: - 若发票内容与业务实质不符,可要求中介公司作废原发票,按合同约定重新开具(如“房屋租赁租金”)。 - 若中介公司拒绝整改,则需评估是否接受该发票,或通过其他途径(如与房主直接签订补充协议)重新取得合规凭证。 3. 风险防范: - 核实中介公司的资质(如营业执照、中介机构备案),避免因中介不合规导致合同无效或税务风险。 - 保留所有沟通记录(如微信、邮件),证明资金流向和业务实质的合理性。 ### 四、总结 一句话回答:中介盖章与房主签约、资金打给中介但中介开票的情况存在合同主体与资金流向不一致的问题,需补充授权文件或整改发票,否则可能引发税务和法律风险。 建议行动:立即要求中介公司提供房主的委托授权书,并重新开具与合同内容匹配的发票,同时与房主确认知情并同意当前交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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