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项目及扣除比例涉及多个方面,具体如下:
1. 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扣除比例为1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 职工福利费支出:扣除比例为14%。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3.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扣除比例为8%。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 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支出:扣除比例为5%。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5. 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为60%和5‰。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6.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般企业的扣除比例为15%,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的扣除比例为30%,烟草企业不得扣除。
7. 研发费用支出:加计扣除比例为75%。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8. 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比例为12%。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此外,还有手续费及佣金、工会经费支出、党组织工作经费支出等其他扣除项目,它们各自对应不同的扣除比例和条件。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项目及扣除比例涉及多个方面,具体如下:
1. 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扣除比例为1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 职工福利费支出:扣除比例为14%。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3.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扣除比例为8%。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 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支出:扣除比例为5%。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5. 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为60%和5‰。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6.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般企业的扣除比例为15%,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的扣除比例为30%,烟草企业不得扣除。
7. 研发费用支出:加计扣除比例为75%。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8. 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比例为12%。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此外,还有手续费及佣金、工会经费支出、党组织工作经费支出等其他扣除项目,它们各自对应不同的扣除比例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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