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这个问题的背景。你在5月份开具了一张税率为6%的发票,票面金额为2760元。然后在6月份,你正常报税了。但是在6月底,购货方告诉你,发票的票面金额应该是2750元,而不是2760元。于是,你把这张2760元的发票红冲了,同时开具了一张新的2750元的发票。现在在7月份报6月的增值税时,出现了图一的提示,你想知道这个增值税应该怎么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销售额是指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收入总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
在这个问题中,你在5月份开具的2760元的发票,其销售额应该是2760元/(1+6%)=2603.77元,应纳税额是2760元-2603.77元=156.23元。然后在6月份,你把这张发票红冲了,同时开具了一张新的2750元的发票。这张新的发票的销售额应该是2750元/(1+6%)=2594.34元,应纳税额是2750元-2594.34元=155.66元。
所以,你在7月份报6月的增值税时,应该把原来的156.23元的应纳税额减去新的155.66元的应纳税额,得到的差额就是你需要补交的税款。也就是说,你需要补交的税款是156.23元-155.66元=0.57元。
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这个问题的背景。你在5月份开具了一张税率为6%的发票,票面金额为2760元。然后在6月份,你正常报税了。但是在6月底,购货方告诉你,发票的票面金额应该是2750元,而不是2760元。于是,你把这张2760元的发票红冲了,同时开具了一张新的2750元的发票。现在在7月份报6月的增值税时,出现了图一的提示,你想知道这个增值税应该怎么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销售额是指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收入总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
在这个问题中,你在5月份开具的2760元的发票,其销售额应该是2760元/(1+6%)=2603.77元,应纳税额是2760元-2603.77元=156.23元。然后在6月份,你把这张发票红冲了,同时开具了一张新的2750元的发票。这张新的发票的销售额应该是2750元/(1+6%)=2594.34元,应纳税额是2750元-2594.34元=155.66元。
所以,你在7月份报6月的增值税时,应该把原来的156.23元的应纳税额减去新的155.66元的应纳税额,得到的差额就是你需要补交的税款。也就是说,你需要补交的税款是156.23元-155.66元=0.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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