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备注栏填写的相关规定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1260 时间:2023-09-05
企业的财务人员在工作中遇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备注栏填写的相关规定”是困扰刚刚进入职场的姐妹们的一个问题,很多人刚刚参加工作时都会有这个疑问。今天小编整理了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备注栏填写的相关规定”的内容,一起看下去的吧!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备注栏怎么填写?1、备注栏内注明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2、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3、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建筑服务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4、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5、税务机关为出售或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范围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①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②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③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④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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