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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相关问题答疑

来源:牛账网 作者:牛小编 阅读人数:11417 时间:2023-09-12

根据相关规定,适用于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的,是允许加计15%进项税额抵减销项税额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相关问题答疑,很多小伙伴对这方面内容不是很理解。本文针对这一问题做了简单的介绍,感兴趣的伙伴们一起来学习吧!

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问题汇总

1、飞机票计算得出的进项税额,能加计抵减么?

答:根据财税[2019]39号公告第六条政策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合法票据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允许加计15%进项税额抵减销项税额。

2、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时,是否应包括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

答:根据财税[2019]39号公告第七条第(一)项规定,一般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额。因此,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时,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额应包括在内。(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3、公司2019年已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但由于2020年不符合条件,不再享受加计抵减政策。该公司2019年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在2020年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时,需要纳税人在2020年继续核算加计抵减额的变动情况吗?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已计提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因此,如果纳税人2019年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在2020年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无论该纳税人2020年是否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均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4、纳税人提交加计抵减声明后未及时计提加计抵减额,能否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更正申报或者补计提加计抵减额?

实务中,纳税人提交加计抵减声明后,可能存在未及时计提加计抵减发生额的情况。例如:某纳税人在5月1日提交了加计抵减声明,进行了4月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当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为10000元,但未计提加计抵减额。纳税人是否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4月所属期的增值税进行更正申报或者在5月所属期时补计提?

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因此,如果纳税人满足加计抵减条件,但因各种原因并未及时计提加计抵减额,允许纳税人在以后的申报期补充计提加计抵减额。案例中,该纳税人可以在5月所属期纳税申报时,补充计提4月所属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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